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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9年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4 来源: 阅读3374次泉工信职改〔2020〕89号
各县(区、市)职改办,各县(区、市)工程技术、经济系列职改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9年度申报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一)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机械、电子、化工、交通、科技管理、轻工、测绘、土地规划利用、环保、地质矿产、质量技术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关于福建省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泉政文〔2014〕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改进职称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9〕1号)等文件规定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取得以下执业资格之一的,可申报评审与执业资格专业相一致或相近的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专业与执业资格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以学历破格申报):
(1)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建造师;
(2)注册城市规划师、土木工程师、环保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测绘师;
(3)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4)二级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并担任助理工程师满5年;
2.取得非公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二级注册建造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3)不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1年,或具有非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符合学历破格条件者。
3.未按规定考核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取得硕士学历人员,具备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应报送的评审材料
(一)市直主管部门或县(区、市)职改办出具评审委托书一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载明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证书编号,以供查验核实学位、学历证书信息。在职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需提供所有前置学历证书编号,并在《简明表》学历栏中按毕业时间依次注明。
凡不能在教育部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学位网(http://www.cdgdc.edu.cn/)上准确查验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通过本人档案进行学历学位审查,同时由责任人签字、单位盖章。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
(四)《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1份(A3纸打印)。
(五)任现职以来《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大专学历提供最近5个年度、本科学历提供最近4个年度、硕士研究生提供最近2个年度)。
(六)《2019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预审表》1份(电子版一并报送)。
(七)独立撰写的专业技术代表作(技术工作总结或论文)1份。文章必须是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具有相当水平的学术、技术论文或技术工作总结,一般综述性的无效。有论文代表作要求的,其发表刊物必须是正式出版发行的省级以上本行业刊物或大学本科学校主办的学术刊物(刊物均需是CN或ISSN刊号,发表在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论文集等刊物上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刊用证明一律不收)。
其中学历破格者论文代表作需提供复印件2份,(应遮盖作者及期刊信息复印,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单位及刊物名称,不盖章)供论文鉴定使用。凡破格申报者须指定代表作中的1篇文章作为答辩代表作。
(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果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组织和审批机关是泉州市外的,须提供当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表》(或《确认表》)和审批机关的有关批准确认文件,或政府官网的批文链接。
(九)任现职以来每个年度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其中,大专学历提供最近5个年度、本科学历提供最近4个年度、硕士研究生提供最近2个年度,继续教育证书须经所在地人事部门核验合格。
(十)专业技术的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必须提供)。
(十一)破格申报人员,应符合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按学历或资历破格的不同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在《简明表》备注栏中注明依据文件条款,并参加专家答辩。
(十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报路桥、测绘专业人员)。
(十三)曾被评委会否决的再次申报人员,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十四)全日制本科、硕士学历直评人员需提供人事代理或社保、劳动合同材料(本科任职以来72个月以上、硕士24个月以上)。
三、评审材料提交方式
(一)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方便群众办事,请参评人员先行将评审材料发送邮箱gcxlzj2020@163.com预审。凡未经预审直接提交纸质材料的,不予受理。
预审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邮件主题按照“姓名+单位+申报XX专业”格式填写,评审材料应按《材料目录》顺序整理上传作为邮件附件。评审材料为表格的,应经相关单位盖章后扫描上传;评审材料为复印件均需经所在单位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各类证书原件可直接扫描上传。
(三)电子版材料通过预审后,将通过短信通知申报人员提交纸质版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应按《材料目录》顺序整理装入纸质档案袋,档案袋正面粘贴《材料目录》。破格申报者应注明“破格”字样。各类证书原件请用文件袋另行装袋,并注明证书种类及数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将在审核后退还。
四、评审材料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报专业应按照《泉州市工程技术系列专业划分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填写。
(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应按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规定在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公示7天,并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日),材料真实无异议,符合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同意推荐”。
(三)职称评审相关表格请登陆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http://gxj.quanzhou.gov.cn/)“人事教育”专栏下载最新版本,使用其他版本的不予接收。
(四)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五)评审收费标准按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等不诚信行为的,经发现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制”,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2年内不得申报。
附件:《泉州市工程技术系列专业划分指导目录(试行)》
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泉州市工程技术经济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泉州市工程技术系列专业划分指导目录(试行)
申报人员 |
申报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机电、电气、自动化、电机、电器、仪器仪表、农业机械、机械电子设备、机械应用电子技术、输变电及其自动化、输变电及用电工程、工模具、锻造、铸造、热处理、焊接、制冷、热工、锅炉、爆炸技术与装药、火工与烟火技术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
机械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应用电子技术、光电技术及其应用、广播电视、无线电通讯、半导体及元器件、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机械设备维修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
电子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化学工程、基本有机化工、无机化工、高分子化工、石油与煤化工、电化工、稀有元素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工分析、化工机械、化工自动化及仪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
化工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汽车运输工程、船舶运输工程、道路与桥梁、隧道 工程(含隧道与地质钻探)、港口及航道工程(含地质钻探、航标)、交通通讯与导航技术、港口安全技术与监督(含捞救)、筑养路设备维护与修理、港航设备维护与修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
交通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技术管理、综合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信息、科技普及、专利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
科技管理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造纸、纺织、化纤、丝绸、印染、食品、制糖、制盐、日用化工、日用轻工、轻纺机械维护与修理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
轻工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量、测绘工程、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制图、测绘仪器、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
测绘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土地规划、土地利用、土地整治、土地调查、土地管理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
土地规划利用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科研及环保新技术开发、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放射性监测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
环保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地质勘探、工程地质、采矿工程、选矿工程、矿井建设、矿山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
地质矿产专业 |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质量技术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
质量技术专业 |
阅读原文:http://gxj.quanzhou.gov.cn/zwgk/rsjy/202005/t20200520_2288659.htm